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勉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核确认,按照《中共勉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勉编发[2026]7号),确认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
具体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
特此公告。
勉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