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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要求,全面服务勉县域经济振兴,勉县烟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打造勉县卷烟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着力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勉县卷烟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76013487@qq.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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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


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综合因素制定《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应当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组合运用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发挥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核准经营烟草制品,已正常经营的场所。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四)符合本《规划》的其他标准。

(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一)市场划分

按照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不分主城区、副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独立市场单元、特殊区域等六种类型。每种类型市场依据特点采用不同布局方式。

1.主城区指当地城区主体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副城区指按照市政规划建成的主城区向外扩展的区域。一般为近1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城镇区域。

3.乡(镇)所在地指乡(镇)政府驻在的市镇,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4.村指依法设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辖全部区域。

5.独立市场单元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如:景区、候车(机)厅、高速服务区、商场、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以及监狱、军队、中大型工厂、大学生活区、加汽站内部等。

6.特殊区域是指中小学周边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区域。

(二)布局方式

布局方式按照不同市场类型分别采用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距离+总量”的布局模式,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性。

1.主城区采用间距布局的方式,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次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2.副城区采用间距为主要布局方式,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3.乡镇(镇政府驻在地)采用“总量+间距”方式布局,且零售店间距不少于30米。

4.村采用总量控制方式布局,按照每3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250人,但不足350人的情况可按照350人计算。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村的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标准数量。附件四

5.独立市场单元按照总量控制的布局方式设置。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移民搬迁安置区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相对封闭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市场临街的附属门店按照主、副城区布局方式执行),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每1000㎡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最高不超过5个。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可设置1-3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300人及以上的企业,为满足内部员工消费需求,在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生产区设置1个零售点。

其他独立市场:高速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不超过1个;加油站内零售点(需提供安全评估证明)不超过1个;中大型商场内部允许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2000㎡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布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宾馆、酒店,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在营业场所内部设有独立的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沿街且对行人开放的营业场所除外)。

6.特殊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外沿向外继续延伸150米的范围内,实行“数量限制、不再新增”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

7.主、副城区及乡镇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的。

9.本款规定第二到第八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等;

3.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主营洗涤护理类、办公用品及其耗材店等经营场所。相对独立且能够避免污染的除外。

4.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等场所。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和便利店除外。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7.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8.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9.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的。底层用于对外的商铺除外。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以内的;

3.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4.青少年宫、主营学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

第八条 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可享受救济途径优先办理,但只适用一次放宽办证的条件,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一)优抚对象分类:

1.弱势群体主要指:城乡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视力一、二级;肢体一、二级;听力一、二、三级;言语一、二、三级残疾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就业残疾人。

2.优抚对象主要指: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烈属、退伍军人,如: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自主择业(就业)非供养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中自主择业(就业)退伍军人等。

(二)优待标准

弱势群体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自主择业(就业)的非供养军残退伍军人和两参退伍军人,首次烟草专卖零售申领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就业或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烟草专卖零售申领许可证时不受当地合理布局限制,一份烈士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供养(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四)其他要求

上述优待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应当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其他可以适当放宽标准的情形。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歇业后3个月内持证人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及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人自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迁址经营办理相关手续的,并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应当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租赁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5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所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造成经营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需要重新选址经营的,持证人可以凭原租赁房屋产权变更证明及停止租赁关系的证明,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指国务院、省、市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服务民生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位于十字路口或距离两条道路交汇处30米范围内的商铺,应当以商铺正门所朝向最近的一条道路作为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为圆心,以限制距离为半径向外覆盖的全部区域。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①同一道路中间有设置隔离带且行人无法自由穿过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同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②同一道路中间未设置隔离带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两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人口数以县、镇、村常住人口统计为准,常住户数以物业或村委会提供的该区域常住户数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5日勉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勉烟办(2021)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