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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 索引号:

    mxscjdglj0/2023-000020
  •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09:41
  • 来源: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机构: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概述: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公示

第一期

按照省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质量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27号)要求,现将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如下

一、陕西定军山绿茶有限公司生产陕南炒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富平县嘉卓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陕南炒青”(生产日期20229月6日,规格型号250g/,商标武侯+字母图形,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陕西定军山绿茶有限公司)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股调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良好,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重大危害对违法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并且未从中获利,当事人多次申请减轻处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责令整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8月9日,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股的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陕南炒青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查验销售台账发现该批次产品生产70袋,其中35袋销售给西安经销商冉龙泉,销售价11元/袋,共计货款385元。另外35袋公司在中秋节做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并排查原因,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无产品被召回。

二、汉中新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售卖的玉米须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汉中新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玉米须茶”(生产日期20236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佰花汇+字母图形,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福建泉州市佰花汇食品有限公司)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23日生产企业福建泉州市佰花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了复检,经复检机构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股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3823日,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股的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玉米须茶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产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并排查原因。经查,当事人购进了3Kg玉米须茶,均全部销售,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无产品被召回。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