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勉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第 116 号

  • 索引号:

    6107250001/2021-000175
  •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09:26
  • 来源:

    法院
  • 发文机构:

    法院
  •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落实人民法院退还胜诉原告垫付

诉讼费制度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在案件生效后向胜诉原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有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已经4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法院不退还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与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退费工作关系到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刻不客缓。

秉持人民群众无小事原则,严格执行诉讼退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建议1、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根据自身情况,规范内部审批手续、统一退费职能部门,减少当事人办理环节。2、进一步加大诉讼费追缴力度。在及时退费给胜诉原告的同时,加强对败诉被告追收诉讼费工作。3、加强与财政的沟通协调,合理简化审批中间环节,缩短办理周期。

提案者:张红莉

主办单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