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落实人民法院退还胜诉原告垫付
诉讼费制度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在案件生效后向胜诉原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有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已经4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法院不退还胜诉原告垫付诉讼费与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退费工作关系到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刻不客缓。
秉持“人民群众无小事”原则,严格执行诉讼退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建议:1、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根据自身情况,规范内部审批手续、统一退费职能部门,减少当事人办理环节。2、进一步加大诉讼费追缴力度。在及时退费给胜诉原告的同时,加强对败诉被告追收诉讼费工作。3、加强与财政的沟通协调,合理简化审批中间环节,缩短办理周期。
提案者:张红莉
主办单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