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123号

  • 索引号:

    610725000-/2020020499
  •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09:12
  • 来源:

    勉县政府门户网站
  • 发文机构:

  •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收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证金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议案

 据: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对全省城镇绿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对规范城镇绿化工作,提高城镇绿化率,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勉县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宜居生态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主管部门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慢作为现象。据调查,不少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抢抓时间建设项目,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先期交纳了配套绿化工程保证金,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绿化工程完成后,主管部门工作效率不高,组织安排验收滞后,导致绿化工程保证金迟迟不能返还,有的企业时间长达七、八年之久,加剧了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紧张;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不尊重客观条件和项目单位的总体规划,唯书不唯实,照搬绿化率,使项目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无法完成,保证金不能返还,资金长期沉淀,不能为生产经营服务。

 案:规范收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证金,是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激发社会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措施。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收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证金行为。《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未规定对新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先期要收取保证金。收取费用应依法有据,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清理不合规或变相收取建设单位费用,减轻税费负担。

二、合理确定不同项目、不同单位的项目配套绿化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要尊重项目建设单位对其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唯实不唯书,使项目建设和植被绿化有机融合,相得益彰。

三、加快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单位验收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不能等到年底或集中批量验收。这样拖时长,效率低,项目建设单位等不起。主管部门要改变作风,主动联系,主动作为,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为经营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领衔代表:杨清波

附议代表:姜  涛、蒋汉英、陈宝珍、夏彩霞、谢玉杰、毛新友、王立杰、种春明、冯晓燕

承办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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