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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本县实际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与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县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2、 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对全县国家公务员实施综合管理;制定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指导和协调乡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3、 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承办县属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干部交流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和参照县政府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公务员(或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县政府科级以下公务员(或干部)的退休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辞职、辞退工作。承办县政府管理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的行政任免。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人数及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本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
4、 贯彻执行国家奖励表彰制度,研究拟定本县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奖励表彰的人员。负责县政府机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部门及县乡镇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5、 贯彻执行军队干部安置政策,研究完善本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县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
6、 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推广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成果,制定我县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以及我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7、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实施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负责初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高、中级任职资格的推荐、初级任职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8、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乡土人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9、 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和离退休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更改工龄审批,贯彻执行津贴制度,结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伤亡定性、因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拟定本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10、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行政规章和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监察职权。审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退休工作。
11、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县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拟定本县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制定本县劳动力输出的规划及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12、 制定本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县级企业劳动模范。
13、 制定并实施本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拟定本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和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县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本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本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及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劳务交流。
14、 负责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以及各类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15、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16、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