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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作者:不详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07-2-5     点击次数: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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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目前,全县春耕备耕已经开始,农事活动频繁,加之林区旅游日渐兴盛,进入林区人员增多,且因去冬以来降雨量偏少,气温回升快,致使林地干燥,林区可燃物增多,森林火险已达极易燃烧级,全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彻底堵绝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全县林区戒严期为2月1日至4月30日。
  二、在林区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以内吸烟、烤火、烧地边、上坟烧纸、薰烤棍棒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严禁带火入林。凡进入林区从事砍柴、放牧、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入林登记,并主动向林区管理人员交出火源,凭证入林。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森林派出所、护林防火检查站、点要高度戒备,切实做好戒严期的各项防范工作;国有、集体林场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警惕,坚守工作岗位,严肃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灭火安全知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警,乡镇和林区有关村组、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准确上报火情。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和中、小学生上山扑火。
  六、凡违反本令,无论是否成灾,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速、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戒严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勉 县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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