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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作者:不详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06-2-7     点击次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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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负责人审批。

  四、价格主管部门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五、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六、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七、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

  八、案件调查终结时,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九、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十、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十一、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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