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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向所管辖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领取相关表册,认真填写,及时提交。
3.举办者应如实提交下列表册:
(1)申请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一份。
(2)填妥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份。
(3)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份。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份。
(6)《医疗机构名称核定表》一份。
(7)《医疗机构病床核定申请表》(设置病床的医疗机构提交)。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需重新核定性质的提交)。
(9)成册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一套。
(1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其它能证明其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11)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一份。
(1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13)验资报告一份。
(14)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体检表一份。
(15)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理设施和处理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一份。
(16)医疗设备清单一份(医院提供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设备)。
4.县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5.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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