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勉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1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和平路勉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来信请注明“勉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字样。
2、电话、传真:0916-3219703
3、邮箱:1973562321@qq.com
勉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06日
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解释】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科学利用,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资金、用地保障,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和用地。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场建设模式】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厂)。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要求】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项目验收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十一条【收运协议签订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选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渣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行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七)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
(八)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单位资质】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密闭自动装卸车辆,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收运单位产生程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行为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六)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废弃物无关的任何物质;
(七)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收运单位禁止行为】禁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区域外处置收运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县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处置单位资质】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监测设备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二十条【处置单位产生程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处置单位行为规范】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处置单位禁止行为】禁止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原料加工食用油;
(三)向养殖企业、个人提供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四)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部门职责】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发改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关产业政策,指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谋划和推进;负责按照上级投资专项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项目资金申报争取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将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正常进行。
【其他部门职责】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检查规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收运、处置中标单位公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单位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处置单位考核评价】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收运、处置单位信用公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单位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收运、处置单位协议延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收运、处置单位停业、歇业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制定职责】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未建立台账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处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其他行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干扰、阻碍监管部门正常履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镇办餐厨废弃物管理】各镇(街道办)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居民日常生活餐厨废弃物管理】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镇(街道办)逐步纳入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三条【部门名称变更后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因名称、职责发生变化,由变更后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根据《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8年12月29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8﹞73号)。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的进行了有效监督管理。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餐厨废弃物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责任不明,餐厨废弃物没有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致使大量餐厨废弃物或被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或被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或被私人收集运往城郊农村用来直接喂养畜禽,或被非法回收后分离油脂提炼加工地沟油,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影响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发展。
目前,《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已超过2年有效期,我单位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理厂也将于2023年10月投入运营,为使我县餐厨废弃物管理有依据,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职责,规范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急需要出台我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二)《办法》依据的主要上位法
起草本办法主要依据、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法》制定作出决定领导同志的指示
2023年5月25日,张胜杰副县长批示我单位按规定及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办法》承办单位调研、起草情况
按照县政府安排,我单位成立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办法》初稿,内部多次反复修改和论证后,以书面发函、上门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县人大法工委、县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勉阳街道办、定军山镇、周家山镇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的意见建议,并经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修改。
(二)《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了县人大法工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勉阳街道办、定军山镇、武侯镇、周家山镇的意见建议,县发改局、县公安局提出的建议我单位已采纳,县环保局提出的建议部分采纳,其余部门、镇办无意见建议。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4条,主要从制定目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管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管理中的政府及部门职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规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上位法均一致。
制定过程中,在内容设置上,一是坚持餐厨废弃物管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对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二是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对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规范,真正实现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这样的内容设置使得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收集运输再到处置,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更具操作性。
(二)《办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办法》第三章至第五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均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勉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06日
关于《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在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公示。
勉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