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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5000-/2021000015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7日 20:44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文机构:

    县政府办
  • 内容概述:



勉政办发〔2020〕74 号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勉阳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 2020 年第3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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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23 日





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加快构筑地下防护工程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 号) 、陕价费调发〔2004〕12 号、陕价费调发〔2004〕19 号、 汉市人防发〔2019〕79 号、汉市人防发〔2020〕82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县属于其他类人防重点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战时保障人民群众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 划行致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特殊建(构)筑物以及其它简易建设项目,农业建筑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其中项目地上规划总平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项目、 1000 平方米以下住宅类民用建筑项目、村民自建房和临时建筑,依照程序按免征免建情形予以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 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
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或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
防需要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 ;城市普通地下室、隧道、 矿井等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和有关技术标准, 经改造后具有相应 防护能力的工程(以下简称改造人防工程) 。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平战结合”的方针,做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简称“两建同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多渠道 投资建设、维护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在税费、水费、
电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八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 程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和人 防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二章  同步规划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防空类别、人防建设需要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城
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第十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属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要作为严格执行的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同步修编、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 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工程项目及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进行部
署,明确人防工程的位置、性质、规模、标准、用途等;对城市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共同沟、过街通道和其它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提出人防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近 期建设规划的审查, 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防工程建
设规划的实施,并确保规划的落实。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公用人防工程具体的建 设位置和工程类型。
(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城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 其内容包含人防工程布局、 类型、
抗力级别等。
第十三条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 本、图纸及附件,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 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
需改变的,要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  同步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 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 目标单位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须按下列标准修建人防
工程:
(一) 新建十层 (含十层) 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 (含三米) 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 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 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
的百分之二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 外的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
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 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我县按照百分 之二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对上款中基础埋深认定做以下界定: 计算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时, 通常情况下埋深应从 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起算至基础底面;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 基础的多(单)层民用建筑,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地 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建
设单位应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 人防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或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批复,可以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条件限制 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 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 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五)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 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等需要易地建设的。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应符合国人防
〔2015〕103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提交具
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集体研究,重大项目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后,由人防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并报上级人防部门备案。建 设单位应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等级和规定的
易地建设费用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 地建设。
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不少于 3 家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专 业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地勘专业机构,应在
人防主管部门主持下随机抽取地勘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6 级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800 元;6B 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480 元。
第十八条  申请易地建设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 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
(二)技术说明资料
1、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相关单位应 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等;
2、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相关单 位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等;
3、建筑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
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等。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费优惠减免政策 易地建设费优惠减免应符合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 号等相关文件之规定,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 改造等居民住房项目,减半收取;
(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等民 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 惠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结建和兼顾人防工程实行报建联审制度, 相关部 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时,要包含人防工程建设内容,人防
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审核和审批手续。
(一)发改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的民用建筑建设项 目(含政府投资项目) ,应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修建人防
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应包含人防 工程建设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审批 (核 准、备案)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 自然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文件 中要明确:“宗地开发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步建设
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否则不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中,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1)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方案
文本的内容之一。
(2)建设单位要依据经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应建人防工程设计文 件、降低抗力等级或减少工程面积的,由县人防办会同相关部门
对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工程依法处理。
(3)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 案时,要核验有无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
案,否则不予审批。
(4)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规 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人防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结人防审批手续后,出具 《人防结建工程审定书》和《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 。
(6)对于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 用建筑建设项目,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商品房预 (销)
售许可证》 ,县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同步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分工: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 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建设, 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
多渠道筹措解决,建设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 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鼓励其
它组织积极建设防空专业队等专用工程。
(四)单位的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单位负责组织修建, 建设经费由单位自筹或结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解决。
(五) 结建人防工程由地面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 建设,建设经费由地面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
(六)改造人防工程,由使用者负责改造,改造经费由使用 者筹措。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防工程之间、 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 之间, 应尽量相互连通或预留连通口, 以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 准和质量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随人防工程的施工建 设同步一次性安装到位。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生产、安装、销售须 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资格认定证书》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并对其生产安 装的防护设备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须申请人防主管部 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未经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施工图、验收报告、合格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
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 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负责并承担费用,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标准和人防工程的改造、 拆除、报废等事项,严格执行人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违反规
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人防工程安全范围,由人 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九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 使用者应当向当地人防主 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
证》后方可使用,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 使用。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 全管理工作,并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战时的平战转换工作, 公用人 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和使用
管理者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
能转换。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两建同步”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
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 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玩忽职
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对相关事宜未做出规定的,或规定与上 级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2009 年 7 月 29 日“勉政办发〔2009〕78 号”、2011 年 10 月 24 日“勉政办发〔2011〕94 号”两份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