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汉办字〔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信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市信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研究起草全县信访工作方面的规定、实施办法等。
(二)负责接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中、省、市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勉县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的综合研判,开展调查研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
(四)督促检查中、省、市、县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承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中省市信访机构及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给勉县的群众信访事项,接待并协调处理到市、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综合协调全县信访工作,推动中、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七)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八)承担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担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九) 负责全县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信访工作。
(十一)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勉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本局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党建、纪检监察、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安全工作。承担机关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会务、机关活动、队伍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工会、考勤、奖惩兑现等工作。承担市信访局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业务股,设股长1名。承担中省市县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和县本级领导信箱信访事项的交办、转办、督办工作;承担指导镇(街道办)、部门信访业务办理工作;承担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协调组织办理工作;承担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参评率、群众满意率、网上投诉占比率的监测统计工作;承担市信访局相关业务科室交办的工作。
(三)督查考核股,设股长1名。承担上级和县本级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领导批办和领导接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镇(办事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稳定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承担镇(办事处)、部门信访工作数据监测统计和考核工作;承担市信访局督查室交办的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群众工作,设专职副书记(股级)1名。
第五条 勉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职2名。设正科级信访事项督查专员1名由信访局领导兼任,副科级信访事项督查专员1名。
第六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