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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勉县某矿业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2-000105
  •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4日 15:09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一、案情简介

202269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双随机检查,正面清单内企业进行非现场检查。无人机航拍图像显示某矿业厂场地内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落实遮挡、覆盖、密闭等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地内约有1000吨方解石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对该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负责人对无人机拍摄的图片进行了确认。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

2022610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向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勉县环责改〔20228号)2022620日,向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8号)告知该厂有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27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依法向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212号),对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三、整改情况

2022630日,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查看该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违法现象

四、案件启示

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检查,一是能够更全面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对于复杂地形、偏远区域的检查,无人机航拍高空广角全覆盖,可以更直观、多角度发现问题线索;二是通过高空与地面结合的检查方式,有利于精准发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大幅度提升了执法效率和违法问题的发现率;三是通过“双随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现有监管方式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